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未治理恢复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本条例实施前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属于严格管控类且未治理恢复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移出并进行补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