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贮存和运输第二十六条有效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启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二)建设工程垃圾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清运;(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五)不得超限超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消纳场所;(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