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理垃圾;(三)运输垃圾、砂石、渣土、土方及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遮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四)将生活污水、油类等直接排入城市雨水管网;(五)其他可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