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装饰装修、广告制作、物流服务、再生资源回收以及车辆修理、清洗等各类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路面污损、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抛洒滴漏,保持经营场地以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