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理垃圾;

(三)运输垃圾、砂石、渣土、土方及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遮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四)将生活污水、油类等直接排入城市雨水管网;

(五)其他可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