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照明亮化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景观灯等照明亮化设施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维修、更换。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自建景观亮化设施,应当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亮化时间调控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