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应当设置照明亮化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照明亮化设施列入建设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照明亮化设施的建设方案应当符合照明规划要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拆除照明亮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本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拆迁、还建费用。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照明亮化设施的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