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车辆停放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等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停放点(亭、棚)的公共设施或者遮蔽涂改停车场标志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停车场、停放点(亭、棚)或者私划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停放点(亭、棚)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