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