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五十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一发布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