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一发布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