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鼓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因第三方机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