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支持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及产业链配套发展,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技术、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矿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