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开展土壤污染详查、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工作。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