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加大植树造林力度,优化树种、林分结构,并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禁止过度采伐、毁林开垦等行为,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