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有效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