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六条有效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登记,也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联办。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