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生育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投入力度,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