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