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