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