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