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