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