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29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