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