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