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