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五十五条有效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