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通信、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商场、会展、会议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石油化工、矿山、水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电、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六)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每年应当组织至少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