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鼓励村民委员会、社区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地震应急处置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