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以及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