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协调、部署、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