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以及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