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应急、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工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重点隐患排查和评估鉴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加固改造、拆除重建、避险迁移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