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有区域性地震断层通过的城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城市活动断层探察、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并将结果作为编制和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发现地质断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