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