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城市活动断层探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