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城市活动断层探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