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中强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预测意见、主要依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收到书面报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