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统一的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明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