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统一的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明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