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