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