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八条有效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地震监测、预警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预警设施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