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预警系统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国家级、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预警系统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