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坝高一百米以上、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地震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核电站、核设施,水库大坝,大型发电工程,特大桥梁和中长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发射塔和重要文物遗址等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或者预警处置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或者预警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