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