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将其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规划,并保证规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