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公示。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