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加大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等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无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交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不得作为畜禽饲料,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地点、路线,不得扰民,不得与其他垃圾混装拉运或者就地二次分拣,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处置,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作业场地及时清理。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