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公示。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