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