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